偕同供應商提升企業社會責任

   
 

為與合作供應商促進經濟、社會、安全衛生與環境生態之平衡及永續發展,規範如下:

 
  壹、安全衛生

供應商應該認可一個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有助於可以提升產品和服務的品質、生產的連貫性、員工的穩定性和士氣。供應商應認知持續的員工投入教育和教育是鑒別並解決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問題的關鍵。

  1. 職業安全:供應商應提供標準作業程序、預防維護和防護裝置以降低工作場所安全風險。如果上述無法控制風險,供應商應提供勞工合適的個人防護具。
  2. 工業衛生:當勞工暴露於危險化學品、生物和物理因素的風險,供應商應辨識、評估和控制。
  3. 勞工衛生安全:供應商承諾無條件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等相關法律之規定。

貳、環境

供應商須認知環境責任與生產世界級產品是密切聯繫的。在製造過程中,應儘量減少對社會、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的不利影響,同時保護大眾的健康和安全。

    1. 有害物質管理和限制:供應商必須遵守所有相關法律對於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特定物質的規定。
    2. 廢水和廢棄物的排放:供應商於製造商/產品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棄物必須進行監控,在排放或處理前必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3. 廢氣排放:供應商於製造商/產品過程中所排放的廢氣應進行區分、監控,在排放前根據環保相關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4. 防止污染和節能:供應商應致力於減少或消除各種形式的浪費,包括水和能源。供應商可以在設備、維修或生產過程中使用節能措施,或通過回收、再用或替代物料的方式達到節能的目的。

參、勞工權益與人權

供應商必須尊重勞工的人權,以國際社會認可的方式對待勞工,確保他們得到尊重。

    1. 反歧視:在招聘和就業過程中,供應商不得基於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取向、種族、殘疾、宗教信仰、政治歸屬、工會成員、國籍或婚姻狀況而在招聘、升遷、獎勵、培訓機會、工作安排、工資、福利、懲戒、解雇和退休時歧視勞工。供應商不得要求婦女進行懷孕測試或者歧視懷孕勞工,除非當地法律或法規對懷孕勞工有所要求。另外,供應商不得要求勞工或準勞工接受帶有歧視傾向的藥物測試,除非當地法律法規要求或為了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而進行。
    2. 工作時間:除非緊急或非政策情況,每周工作時數(包括加班時間)上限及勞工休假(包含請假和節慶假日休假之權利)規定等至少皆應符合供應商勞工所在處所之法律規定為準。
    3. 非自願勞工:供應商保證所有勞工的工作都是自願的,勞工可以通過預先申請終止雇傭關係。不得以要求勞工抵押政府頒發的任何身份證明檔、護照或工作證作為雇傭的條件。
    4. 禁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童工之定義依供應商勞工所在處所之法律規定為準(“兒童”指未滿15 歲(或在該國家/地區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可為14 歲)、或未滿完成義務教育年齡;或未滿該國家/地區最低就業年齡而被雇傭的人士(滿足任何一項即屬兒童)。
    5. 人道待遇:供應商必須承諾工作場所沒有騷擾行為。供應商不得威脅勞工或使勞工受到苛刻或非人道的待遇,包括性騷擾、體罰、精神脅迫、身體脅迫或辱駡等不當或違法情事。
    6. 薪資福利:供應商必須支付勞工至少滿足供應商勞工所在處所之相關法律所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並提供法定福利。除了正常工資外,勞工加班時間應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支付相對應之加班費。工資支付必須準時,有關工資明細並應及時、清晰向勞工解釋。

肆、評核

本公司有緊密而完整之供應鏈系統,並能整合與協助供應商提升產品品質及是否遵循安全衛生與環保法規,以善盡符合安全、環保之企業社會責任。

1. 對於承攬工程之供應商,皆依2-IS-2-K-001承攬商管理程序執行,除了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教育訓練、協議組織、進廠危害告知等安全管理外,對於現場環境管理也一併要求。

2.1-AD-2-B-001供應商管理程序對供應商與新委外加工工廠進行環境管理評估及社會責任評估,評估項目包含:

a. 廠商是否ISO14001環境管理系統、ISO 45001職安衛系統、SA8000企業社會責任認證。

b. 依「1-AD-4-B-006.廠商環境管理評估表」進行評供應商評核,並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廢水排放、毒化物運作許可証、廢棄物清除/處理合約、飲用水檢測報告、消防檢修申報記錄..等証明文件,以佐證供應商符合安全衛生與環保之要求。

c. 依「1-AD-4-B-007社會責任評核表」評估作業,包含與主要供應商之契約要求供應商、承攬商須遵守勞基法及相關人權規定,包括禁用童工、強迫勞工、健康與安全、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利、歧視等事項,如涉及違反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且對環境與社會有顯著影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3.供應商考核

a.112年針對111年有往來之供應商計455家,進行供應商評鑑,以確保所有交易之供應商皆通過供應商評鑑,並遵守供應商行為則

b. 對於新交易之供應商由品保主管/工安主管實地審查,以確認其產品品質及作業環境、安全衛生、勞工權益、人權等符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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